消费复苏“年夜饭”回归 市场监管保“舌尖安全”******
本报讯(记者 王薇)“我们除夕‘年夜饭’午餐和晚餐的包间全部订满了,初一到初五的包间也只剩下了少量的晚餐可以预订,今年红火的‘年夜饭’让餐饮人看到了希望。”昨天,中华老字号同庆楼北京区总经理周泽春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面对今年消费逐步复苏后回归的“年夜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入手开展专项检查。连日来,执法人员摸底辖区内各餐饮企业接单“年夜饭”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走进后厨,检查原料进货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紧盯各种套餐价格,严查开瓶费等违规收费,为市民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昨天上午10点30分,北青报记者跟随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建国门街道所的执法人员走进同庆楼(金宝汇店),对这里的“年夜饭”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进门处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公示着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以及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信息。“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些公示信息都要有,全部向消费者公开。”副所长牛玉龙说。
随后,执法人员又走进同庆楼的后厨,检查了其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提示商家要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腐败变质食品。凉菜制作间是餐饮食品检查中监管规格最高的,每一名进入凉菜间的人员都有着严格的着装和消毒要求,进门洗手消毒,帽子、手套、口罩等一样也不能少;在后厨的墙上,北青报记者还看到了各种记录,原材料采购变更记录、冷库温度记录、冷菜果蔬间消毒记录以及冷库原料进出台账等。“每一项都要清清楚楚,你看这个,原材料备货的变更都能够及时记录并更新,商家的工作很细致。”牛玉龙说。检查完后厨,牛玉龙和同事还对同庆楼年夜饭的预订情况进行了了解,特别针对节日期间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了统计,提示企业科学评估接待能力,避免超出加工能力接餐。
周泽春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同庆楼(金宝汇店)“年夜饭”的预订十分火爆,为了回馈消费者,他们推出了600元到1000元多种价位的套餐,消费者也可以预订零点的菜品,同时,今年他们还推出了“年夜饭”的外卖套餐和预制菜的家宴礼盒,全方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11日启动了2023年度春节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检查,重点对提供“年夜饭”服务的餐饮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开展线下监督检查的同时,同步检查门店在外卖平台上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许可证资质等信息,督促餐饮单位线上线下经营保持一致,严查“幽灵餐厅”和线上超许可经营行为。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